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旧栏目 > 德育园地 > 行为规范

合肥五中学生常规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6-04-20 12:10:00 信息来源:合肥市第五中学 浏览:786 次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养成教育和文明礼貌教育,提高学生守纪的自觉性,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特制定《合肥五中学生常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合肥五中学生行为一日常规》、《文明礼仪常规》、《学习常规》等制定。 
第二章  学生行为
  第三条  全体学生需持有学生证,学生证不得转借他人,着装整洁,仪表端庄。 
  第四条  学生要使用礼貌语言,不得满口脏话,课间期间不得追打嬉闹,要文明休息。 
  第五条  严禁学生打架斗殴,坚决杜绝勾引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杜绝结伙打架、敲诈勒索,严禁偷窃公私财物。 
  第六条  学生不得进入网吧、游戏室、台球场、录像放映室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七条  学生不得抽烟、酗酒、赌博,不准组织学生生日酒宴。 
  第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和不按规定停放自行车。 
  第九条  学生不得乱抛乱扔,乱涂乱画。 
  第十条  考试不得作弊和帮他人作弊。 
  第十一条  学生须在规定时间进出校门,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出校门。 
  第十二条  学生需遵守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无故旷课。 
第三章  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分七个等级)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班主任找其谈话,批评教育。 
  1、满口脏话,课间期间追打嬉闹的。 
  2、偶尔迟到、旷课的。 
  3、不按时值日的。 
  4、留长发,穿奇装异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政教处找其谈话,并作出书面检讨。 
  1、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和不按规定随意乱放自行车。 
  2、校园内乱抛、乱扔。
  3、顶撞课任老师,不服从班主任管理 。
  4、经常违反班级纪律,经班主任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第十五条  由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1、经常迟到早退旷课10节以下的。 
  2、有抽烟、喝酒行为。 
  3、破坏公共财物,且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 
  1、考试作弊或帮他人作弊的。 
  2、经常进入网吧,游戏机室、录像放映厅等营业场所的。 
  3、旷课20节以上,30节以下的。 
  4、经常抽烟、喝酒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 
  1、打架斗殴,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影响老师教学,且顶撞老师,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 
  1、结伙打架和勾引校外人员寻衅滋事。 
  2、打架斗殴,并造成严惩后果的。 
  3、偷窃公私财物的。 
  4、旷课30节以上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升级并从重处理。 
  1、一人违反多项纪律的。 
  2、认识态度不好,且屡教不改的。 
  3、情节特别严重,且造成极坏影响的。 
第四章  学生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班级调查后,年级上报政教处。 
  第二十一条  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须经政教处报学校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的由政教处牵头,会同班级、年级共同调查,须保持材料完整、准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学生处分建档和撤销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处理调查材料要做到完整、准确、清楚、及时,按编号保管好档案。 
  第二十四条  对于需记入学生档案的处分,须在当周内由政教处提供资料,由档案室负责记入学籍档案,并在橱窗内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于记过以下处分,满一学期后,可以由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申请,并附处分后表现材料一份,以班级、年级审核后,报政教处研究是否撤销处分。对于处分后表现特别优秀的,也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政教处,未尽事宜在执行中完善。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违反以前规定与之有冲突的,以执行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合肥五中“三个常规”及其它内容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